北京夫妻離婚爭奪撫養權及財產分割案
【典型意義】
明確了 “借名買房” 情形下房產歸屬認定的復雜性與法律依據。在現實生活中,借名買房現象并不少見,背后原因多種多樣,如規避限購政策、限貸令等。本案中李某拿出的房產協議,涉及借名買房爭議,法院需依據相關證據及法律規定,判定該協議是否真實有效,進而確定房產歸屬。這一案例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強調了在處理此類糾紛時,要深入審查協議的真實性、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及購房款支付、房屋實際使用等多方面因素,維護房產交易秩序與當事人合法權益。
精準闡釋了離婚案件中撫養權判定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與考量因素。撫養權的確定關乎子女的健康成長,法院以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為核心原則,綜合評估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子女意愿等多方面情況。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遵循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于生產生活等原則。本案通過具體的司法實踐,清晰展現了這些原則在實際案件中的運用,為后續離婚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清晰指引,有助于保障離婚雙方及子女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案情簡介】
在北京昌平這片土地上,王女士與李某曾攜手步入婚姻殿堂,并迎來了他們愛情的結晶 —— 一個可愛的女兒?;榍埃钅惩ㄟ^貸款購置了一套位于昌平的房屋,房屋登記在其個人名下?;楹?,為了償還房貸,王女士與李某共同努力,每月按時償還貸款,共同為這個家的安居付出心血。然而,生活并非總是一帆風順,隨著時間的推移,夫妻雙方因各種家庭瑣事矛盾頻發,感情逐漸出現裂痕,曾經溫馨的家庭氛圍被緊張與爭吵所取代。
2022 年 8 月,在房屋貸款剛剛還清之際,這段婚姻也走到了盡頭。李某率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試圖結束這段搖搖欲墜的婚姻關系。在訴訟過程中,李某拿出一份令人意想不到的房產協議,聲稱該房屋是其父母借名買房,并非夫妻共同財產,試圖以此為由獨占該房產。面對李某的這一主張,王女士感到十分震驚與無助,她深知房產歸屬和女兒撫養權問題對自己和孩子未來生活的重要性。在朋友的建議下,王女士決定尋求專業法律幫助,她找到了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張培培律師受律所指派,接手了這起復雜棘手的案件。
張培培律師在詳細了解案件情況后,迅速展開了深入的調查取證工作。一方面,針對李某提出的 “借名買房” 主張,律師仔細審查房產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調查購房款的支付流水、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以及李某父母與該房屋的關聯等關鍵信息;另一方面,為幫助王女士爭取女兒撫養權,律師收集整理了王女士在工作穩定性、對女兒日常照顧、教育投入等方面的證據,全面展現王女士具備良好撫養條件和能力的事實。
【法院裁判】
經過漫長而嚴謹的審理過程,2023 年 6 月,法院終于作出了公正的判決。法院認為,在撫養權方面,綜合考量王女士與李某的工作性質、家庭環境以及對女兒的陪伴時間等因素,王女士在日常生活中對女兒的照顧更為細致,且其工作穩定,能為女兒提供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和教育資源,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長的角度出發,判決女兒撫養權歸王女士所有。
對于房產問題,雖然房屋登記在李某名下且為婚前購買,但婚后王女士與李某共同償還貸款的行為,使得該房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了增值。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經核算,認定李某需限期給付王女士房屋增值部分折價款 36.5 萬元。此外,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該房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曾有過出租情況,產生了一定租金收益,這部分收益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經審理確定李某需給付王女士租金收益 4.8 萬元。而對于李某提出的 “借名買房” 主張,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昌平房屋最終歸李某所有。
【專家評析】
爭議焦點一:“借名買房” 協議的效力及房產歸屬認定。在本案中,李某依據一份房產協議主張房屋歸其父母所有,這涉及到借名買房協議效力的判定。專家指出,借名買房協議若要認定有效,需滿足多個條件,如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等情形。同時,法院會綜合購房款支付憑證、房屋實際占有使用情況、房屋相關手續保管情況等多方面證據來判斷是否存在真實的借名買房關系。在本案中,李某雖提交了房產協議,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購房款由其父母支付以及房屋實際由其父母占有使用等關鍵事實,因此法院未支持其借名買房的主張。這一案例提醒公眾,在進行借名買房等特殊房產交易時,務必簽訂規范的書面協議,并保留好相關支付憑證、溝通記錄等證據,以避免日后產生糾紛。
爭議焦點二:離婚案件中撫養權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綜合考量。撫養權的判定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離婚案件中的核心問題。在撫養權方面,“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原則是首要考量因素,涵蓋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子女意愿等多個維度。王女士在工作穩定性、對女兒日常陪伴等方面表現突出,更符合這一原則,因此獲得女兒撫養權。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院遵循了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等原則。在房產分割上,明確了婚后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保障了王女士的合法財產權益。這體現了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全面權衡各方利益,力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此條款明確了離婚后子女撫養權判定的基本原則,為法院處理撫養權糾紛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也提醒父母在離婚時要以子女利益為重,妥善解決撫養問題。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該條款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強調了在分割財產時要充分考慮子女、女方及無過錯方的權益,保障離婚雙方的合法財產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雙方應依據法律規定,理性協商,若無法達成一致,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確保自身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