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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妻涉刑案借律師費,離婚后債務分擔起紛爭

        為妻涉刑案借律師費,離婚后債務分擔起紛爭

        【典型意義】

        1. 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依據《民法典》第 1064 條,清晰界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疇,將共同意思表示及為家庭共同利益所負債務納入其中。本案中,男方為女方涉刑案聘請律師所借債務,雖為個人名義,卻因關聯家庭利益而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為類似案件提供了明確指引。

        1. 厘清離婚協議與外部債權關系:離婚協議中對債務的約定僅在夫妻內部有效,無法對抗善意債權人。這既保障了債權人合法權益,也提示夫妻雙方在處理債務問題時,不能以離婚協議逃避對外債務責任。

        1. 創新引入過錯責任原則:法院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內部追償時,考慮到債務因一方違法犯罪行為引發,判定該方承擔主要責任,彰顯公平原則,對違法犯罪行為起到警示作用,完善了夫妻共同債務責任分配體系。

        【案情簡介】

        男女雙方于 2014 年登記結婚,步入婚姻殿堂。2015 年,女方因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面對女方困境,男方為幫助其聘請律師進行刑事辯護,向姐夫借款 20 萬元用于支付律師費。時光流轉至 2020 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無共同財產及債務。
        然而,2022 年,姐夫因未收到還款,將女方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女方償還借款,女方最終全額償還了本息共計 20.5 萬元。此后,女方認為該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遂向男方追償,卻遭到男方拒絕。無奈之下,女方提起訴訟,要求男方承擔相應債務份額。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民法典》第 1064 條規定,20 萬元借款雖以男方個人名義所借,但用于女方刑事辯護律師費,維護了女方人身權益,實質關乎家庭利益,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特征,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同時,考慮到女方因自身犯罪行為引發債務,存在重大過錯,判決男方承擔 40% 債務份額,即 8.1 萬元,女方自行承擔 60%。
        女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一審原判。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債務性質認定及責任劃分合理,駁回女方上訴請求。

        【專家評析】

        爭議焦點一: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 1064 條明確夫妻共同債務包含三類情形:共同簽名、事后追認或為家庭生活所需單方舉債。本案中,男方借款雖為個人名義,但用于女方刑事辯護,刑事判決結果直接影響家庭整體利益,如財產罰沒、家庭聲譽受損等,符合為家庭共同利益所負債務特征,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專家指出,該認定符合法律規定,合理擴大了家庭利益范疇,將涉及家庭成員重大權益的債務納入夫妻共同債務,保障債權人利益同時,維護家庭財產關系穩定。

        爭議焦點二:離婚協議對債務的約定效力

        離婚協議中無共同債務的約定,僅在夫妻內部產生效力,不得對抗善意債權人。男方不能依據離婚協議免除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但夫妻雙方可就已清償債務在內部進行追償。專家表示,這一規定平衡了夫妻內部關系與外部債權人利益,防止夫妻通過離婚協議逃避債務,保障交易安全。

        爭議焦點三:債務承擔比例的確定

        法院在確定債務承擔比例時,創新引入過錯責任原則。因債務由女方違法犯罪行為引發,女方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專家認為,該裁判思路符合公平原則,對夫妻一方違法犯罪引發債務的責任分配提供新視角,既考慮債務形成原因,又兼顧夫妻雙方過錯程度,合理分擔債務責任,對類似案件有借鑒意義。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1064 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1089 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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