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在婚姻財產關系中,準確區分婚前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至關重要。對于婚前購買的股票和保險,其在離婚時的歸屬判定不僅影響夫妻雙方的財產權益,還對維護公平公正的婚姻財產秩序意義重大。明晰此類財產界定標準,能為夫妻雙方在婚前、婚后合理規劃財產提供指引,減少離婚時的財產糾紛,同時為司法實踐中處理相關案件提供明確參考依據。
【案情簡介】
小李與小王于 2016 年登記結婚。小李在 2014 年,也就是婚前,用個人積蓄購買了價值 10 萬元的股票,并開設了股票賬戶。結婚登記時,該股票賬戶市值為 12 萬元。婚后,小李時常關注股市行情,頻繁進行股票的買進賣出操作。到 2024 年兩人決定離婚時,該股票賬戶市值已漲至 30 萬元。
而小王在 2015 年婚前購買了一份終身壽險,每年繳納保費 5000 元,繳費期為 20 年。截至離婚時,小王已繳納保費共計 4.5 萬元。這份保險合同約定,若小王身故,其指定受益人將獲得一筆保險金;若小王在保險期滿仍生存,也可領取一定金額的生存金?,F在雙方就小李婚前購買的股票及其增值部分、小王婚前購買的保險在離婚時如何分割產生爭議,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李婚前購買的 10 萬元股票本金部分,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后小李頻繁操作股票,投入了大量時間、精力進行管理和投資決策,股票從 12 萬元增值至 30 萬元,這 18 萬元的增值部分屬于主動增值,是夫妻共同勞動的成果。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 26 條,這 18 萬元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法院判決小李需將其中 9 萬元支付給小王。
對于小王婚前購買的終身壽險,由于保費是婚前個人財產支付,且該保險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未發生性質改變,保單的權益應歸小王個人所有。不過,考慮到婚后小王繳納保費使用了部分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決小王需對婚后繳納保費部分(4.5 萬元中婚后繳納部分)對應的保單現金價值,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補償給小李相應金額。
【專家評析】
爭議焦點一:婚前股票增值部分的歸屬
婚前股票本身作為一方的婚前財產,權屬明確。但婚后增值部分存在不同認定情況。專家指出,若股票婚后因市場行情自然上漲,雙方未介入管理,增值屬自然孳息,歸婚前個人;若像本案小李這樣,婚后通過頻繁操作,憑借自身努力和勞動使股票增值,該增值則是投資收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認定符合《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立法精神,平衡了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財產權益,肯定了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婚前財產增值所付出的勞動。
爭議焦點二:婚前購買保險的分割
婚前購買的保險,其財產屬性較為復雜。專家表示,若保費由婚前個人財產全額繳納,且保險合同未因婚姻存續發生變更,保險權益一般歸個人。然而,若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保費,就涉及到共同財產投入部分的權益分配。像本案小王的終身壽險,婚后保費繳納部分對應的保單現金價值,應合理分割給另一方,這既保障了投保人對婚前個人財產投入保險的權益,也兼顧了另一方在婚姻中對保費繳納的貢獻。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 26 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span>
在保險分割方面,雖無明確統一法律條文,但司法實踐遵循財產屬性及共同財產投入情況判定。如婚前購買保險,保費由個人財產繳納,保險權益通常歸個人;婚后有共同財產投入保費繳納,需對共同投入部分對應的權益進行合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