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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撫養費糾紛調解結案,“三心” 調解法護佑未成年人成長

        【典型意義】


        1. 明確在撫養費糾紛案件中,不能單純以判決結案,應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親情關系延續。通過調解方式,讓父母雙方重樹撫養共識,以 “情” 融 “法”,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維護家庭和諧穩定,為解決類似家庭糾紛提供了可借鑒的思路和模式。

        2. 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意愿在撫養權和撫養費糾紛中應得到充分尊重和考量。這體現了法律對未成年人自主權利的保護,也為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提供了明確的指引,即要綜合多方面因素,以 “子女最佳利益” 原則來確定最終解決方案。


        【案情簡介】
        2020 年,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祖某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女孩小劉由被告撫養,原告按時支付撫養費。然而,離婚手續辦理后,小劉一直由原告撫養至今,期間原告與孩子建立起深厚的父女感情,而被告未支付過撫養費。隨著孩子成長,生活和教育支出不斷增加,原告感到負擔沉重,為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及教育條件,原告將被告訴至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王家井法庭,請求依法變更小劉撫養權歸自己所有,并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經了解,小劉此時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自主選擇跟隨父親生活。


        【法院裁判】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李林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決定先進行調解。法官采用 “慧心” 開展 “背對背” 調解,先 “悉心” 向被告釋法明理,強調母親對孩子成長的重要性;后與原告深入溝通,指出不能僅算 “法律賬”,更要算 “成長賬”。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被告祖某自 2025 年 3 月份開始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 500 元直至其成年,同時依法享有對孩子的探視權,案件得到妥善處理。


        【專家評析】
        爭議焦點一:在撫養費糾紛中,撫養權的變更問題。雖然原被告離婚時已有撫養約定,但實際撫養情況發生變化,且孩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表達了跟隨父親生活的意愿。法院在處理時,沒有機械地依據原約定,而是綜合考慮實際情況和孩子意愿,體現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重視。
        爭議焦點二:撫養費的支付問題。原告提出因孩子成長費用增加,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被告此前未履行支付義務,在調解過程中,法官通過釋法明理,讓被告認識到撫養孩子是法定義務,同時也讓原告理解在保障孩子成長時不能僅從法律角度出發,最終達成合理的撫養費支付協議,平衡了雙方的權利義務。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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