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對一起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權侵害案件,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限被申請人羅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將孩子小鐘所在地告知鐘某并配合鐘某對孩子進行探望;被申請人羅某禁止實施藏匿子女等侵害鐘某監護權的行為。
據悉,這是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正式施行以來,平江法院系統針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發出的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
案情簡介
鐘某與羅某本是夫妻,二人共同孕育了子女小鐘,一家人的生活本應平淡幸福。然而,2025 年 2 月 3 日(農歷正月初六),羅某以帶孩子回娘家拜年為由,將小鐘帶離,自此開啟了一場令人揪心的家庭糾紛。
自孩子出生八個月起,直至 4 歲多,一直由鐘某及其父母悉心照料。但羅某此次離家后,鐘某及其父母多次試圖聯系孩子,卻遭遇羅某的種種阻攔。羅某不接電話、不回微信,徹底切斷了鐘某與孩子的聯系。鐘某心急如焚,孩子長期以來與自己及父母建立的深厚情感紐帶,此刻仿佛面臨斷裂的危機。
羅某則另有說辭。她聲稱,孩子剛出生時由自己撫養,八個月時因外出打工,無奈將孩子交由鐘某及其父母照顧。但在她看來,鐘某一家并未照顧好小鐘,孩子存在嚴重發育不良的情況,很多生長指標都落后于同齡兒童。2025 年春節,羅某回鐘某家過年,正月初六將孩子帶離,正月初十便帶孩子前往廣東,且當時已告知鐘某及其家人。羅某還表示,婚后鐘某對自己和孩子不管不問,在她帶走孩子后,鐘某還恐嚇其家人。她堅稱自己并非故意藏匿小孩,只是希望雙方能冷靜下來,等離婚事宜解決后,若法院將孩子判給鐘某,她定會配合,但絕不會輕易放棄撫養權。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羅某與鐘某婚后生育子女小鐘并共同居住生活,小孩在鐘某家生活時間較長,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調和,羅某將小鐘帶離住所并拒絕帶回。
鐘某以其對兒子小鐘的監護權受到侵害為由,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并提交了報警登記表等證據,足以證明羅某未經鐘某同意將孩子帶走,且在事后也未與鐘某就孩子的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羅某帶走孩子的行為,構成了對鐘某監護權的侵害,且該侵害行為一直處于持續狀態,鐘某的申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等相關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決定并向雙方送達。
面對這起復雜的家庭糾紛,平江縣人民法院秉持公正原則,深入審理。法院查明,羅某與鐘某婚后生育小鐘并共同生活,孩子在鐘某家居住時間較長。因家庭矛盾未能妥善化解,羅某將小鐘帶離且拒絕帶回。
鐘某以監護權受侵害為由,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并提交報警登記表等關鍵證據。這些證據足以證明,羅某未經鐘某同意擅自帶走孩子,且事后雙方未能就孩子撫養問題達成一致。羅某的行為,已然構成對鐘某監護權的持續侵害。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限被申請人羅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將孩子小鐘所在地告知鐘某,并配合鐘某對孩子進行探望;同時,羅某禁止實施藏匿子女等侵害鐘某監護權的行為。這一裁決,猶如一道正義的曙光,照亮了這場家庭陰霾,維護了鐘某的合法監護權,也為小鐘的未來成長奠定了法律保障。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十二條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主張其搶奪、藏匿行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系等途徑解決。當事人對其上述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相關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另一方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并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協助另一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
法官提醒
家庭應是孩子健康成長的沃土,父母應是孩子健康成長的守護者。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家庭生活中應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如分居或產生離婚糾紛,也應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不得以暴力對抗或消極應付等方式搶奪孩子,為未成年子女營造父愛母愛永不缺席的溫馨環境,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