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作為婚嫁領域的一項習俗,承載著文化意義與家庭期望。然而,在婚姻關系僅存續兩個月左右后雙方便離婚的情況下,彩禮該如何進行返還呢?近日,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判決被告李某返還原告張某15萬元。
張某與李某于2024年6月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24年9月19日雙方登記結婚。登記結婚時,張某通過銀行向李某賬戶轉入18.8萬元作為結婚彩禮。雙方因籌備舉辦婚禮等事宜發生糾紛,在婚姻關系存續兩個月左右后,雙方協議離婚。雙方婚后無共同財產、債務,未生育子女。在彩禮返還方面,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張某遂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返還18.8萬元彩禮。
法院審理后認為,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一方依據習俗給付另一方的財物。本案中,張某向李某賬戶轉入的18.8萬元符合彩禮的范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彩禮的返還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綜合考慮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嫁妝情況、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孕育子女、是否屬于高額彩禮、雙方過錯等多種因素來綜合判斷。本案中,雙方雖然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但婚姻關系僅存續兩個月左右,登記結婚后雙方仍處于籌備婚禮的過程,對后續生活規劃未達成一致意見,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定的生活狀態,無法認定雙方已經有穩定的共同生活。結合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且短暫同居等因素,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李某返還原告張某15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在婚姻關系僅存續兩個月左右便離婚的情況下,彩禮的返還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并綜合多種因素由法院進行判定。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給付彩禮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給付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且需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考量因素
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來確定彩禮的返還數額:
共同生活時間: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如本案中僅兩個月左右,且未形成穩定生活狀態,彩禮返還比例可能較高。
彩禮實際使用情況:若彩禮有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如籌備婚禮的共同開銷等,這部分在計算返還數額時會予以考慮,通常已消耗的部分無需返還。
嫁妝情況:若存在嫁妝,法院會考慮其價值及與彩禮的關系等因素,以平衡雙方利益。
是否孕育子女:若有孕育子女,考慮到孕育對女性的影響,一般會酌情減少彩禮返還數額,但本案中雙方未生育子女。
是否屬于高額彩禮:參考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等事實,并結合當地習俗判斷彩禮是否過高。若彩禮數額過高,可能會影響返還比例。
雙方過錯:若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如存在家庭暴力、出軌等嚴重過錯行為,無過錯方可能在彩禮返還問題上適當少返或不返;若雙方均無明顯過錯,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返還數額。本案中雙方因籌備婚禮事宜發生糾紛,未提及明顯過錯方。
在張某與李某的案例中,法院綜合考慮雙方雖辦理結婚登記但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短,僅處于籌備婚禮階段,未形成穩定共同生活,以及辦理結婚登記和短暫同居等因素,判決李某返還張某 15 萬元彩禮。
法官提醒:
彩禮承載著兩個家庭對新婚夫婦的祝福與支持,應回歸其“禮”的本質。一方在給付彩禮時,應充分考慮雙方的家庭經濟狀況,避免盲目攀比高額彩禮。雙方在面臨彩禮返還爭議時,也應以維護社會和諧為出發點,確保合理合法解決矛盾。法院判決彩禮糾紛時,會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時間、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是否孕育子女等多種因素,并非簡單地“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