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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夫妻遺贈房屋給單位,患癌女兒起訴分割,法院調解解難題!

        【典型意義】

        1. 靈活運用法律保障權益:在遺產糾紛中,法院沒有生硬地依據法律條文進行判決,而是根據具體案情,通過調解設立居住權,既保障了弱勢群體的居住權益,又使單位獲得完整產權,優化了房屋資源配置,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2. 調解化解社會矛盾:法官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從情、理、法角度出發,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從源頭上化解了社會矛盾,讓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案情簡介】

        凌黎父母系某單位退休職工,2022 年先后去世,凌黎是唯一繼承人。母親溫雅生前留有遺囑,將房屋捐給單位,委托單位處理醫療和喪葬事宜,并把銀行卡交給單位工作人員保管。2024 年初,年近七十的凌黎查出患癌,急需治療費用,遂將單位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分割父母遺產。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為凌云、溫雅夫妻共同財產,凌云未留遺囑,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分割,溫雅遺囑效力雙方認可,故單位占房屋四分之三份額,凌黎占四分之一份額。因涉案房屋是保障性住房,雙方對房屋價值認定不一且均不同意評估,單位想將房屋改造成紀念場所,凌黎希望居住在涉案房屋中。

        【法院裁判】

        經法官多次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房屋歸單位所有,單位為凌黎設立永久居住權,并向其支付折價款用于就醫診治,凌黎將父母的手稿、書籍捐給單位。

        【專家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在保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訴求。一方面,要尊重遺囑的效力和法定繼承的規定;另一方面,要考慮到凌黎的特殊困難和單位對房屋的使用需求。法院通過調解設立居住權的方式,巧妙地解決了這一難題,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關懷,是情理法相融合的典范。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該條文為本案中居住權的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今后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

         法官說法:

          情理法從不是相互沖突、對立。本案中,若生硬運用法律規則進行審判,將房屋按份分割,則案雖結事未了,不僅不能徹底解決當事人的糾紛,還可能影響凌黎的后續治療,并產生不必要的訴累。而在涉案房屋中為凌黎設立居住權,并直接將凌黎對房屋擁有的份額轉化為折價補償款,不僅是“雪中送炭”,還保障了其有生之年在房屋中的合法居住權益和占有使用權益,使其老有所居。同時,也令單位直接獲得了完整的不動產產權,有利于單位后續對該房屋的使用和處分。

          居住權是民法典物權編新增的用益物權的種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的設立優化了房屋資源配置,且更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住房需求,可以在法院調解工作中靈活予以應用。

          法律之內,應有人情之暖。對于民事法官而言,調解即是在事實認定和規則運用上充分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從源頭上化解社會矛盾,讓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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