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律師事務所:老人贈與子女房產,附贍養義務,子女未盡責,法院判部分撤銷贈與!
【典型意義】
明確了附義務贈與合同中,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義務時,贈與人享有撤銷權,且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履行情況判定撤銷范圍,平衡雙方權益,維護公平原則與家庭和諧。
強調了在處理此類家庭糾紛時,法律規定與現實情況相結合的重要性,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參考,引導社會重視贍養義務的履行及贈與協議的規范簽訂。
警示子女應切實履行對老人的贍養義務,否則將面臨贈與財產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同時也提醒老人要通過合法合理方式保障自身權益。
【案情簡介】
楊老太與老伴有三個兒子。2018 年,老伴離世后,楊老太單獨繼承了二人的共有房屋。2021 年,鑒于自己年事已高,日常生活需要專人照料,楊老太便與居住在同一棟樓的二兒子及其子簽訂了贈與協議。協議中約定,楊老太自愿將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大興區的房屋贈與二兒子及其子,但楊老太有權繼續在該房屋內居住生活。同時,二兒子及其子需全方位照顧楊老太的飲食起居,保障其生活水平及生活質量不降低,承擔楊老太的醫療費、生活費、護理費等一切開銷,若未履行上述義務,楊老太有權撤銷該贈與。協議簽訂后不久,二兒子不幸查出身患癌癥,出于種種考慮,房屋最終登記到其二兒子之子一人名下。
楊老太與老伴有三個兒子。2018 年,老伴離世后,楊老太單獨繼承了二人的共有房屋。2021 年,鑒于自己年事已高,日常生活需要專人照料,楊老太便與居住在同一棟樓的二兒子及其子簽訂了贈與協議。協議中約定,楊老太自愿將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大興區的房屋贈與二兒子及其子,但楊老太有權繼續在該房屋內居住生活。同時,二兒子及其子需全方位照顧楊老太的飲食起居,保障其生活水平及生活質量不降低,承擔楊老太的醫療費、生活費、護理費等一切開銷,若未履行上述義務,楊老太有權撤銷該贈與。協議簽訂后不久,二兒子不幸查出身患癌癥,出于種種考慮,房屋最終登記到其二兒子之子一人名下。
在隨后兩年多的時間里,二兒子一家盡心盡力地照料著楊老太的飲食起居。然而,后來二兒子一家因生活規劃等原因,打算搬至東城區居住。為了能繼續照顧楊老太,他們提出在東城區為楊老太租住房屋的方案。但楊老太認為自己已八十多歲高齡,難以適應頻繁更換居住環境,更需要長期穩定的居所,故而拒絕了二兒子一家的提議。雙方就此事多次協商,卻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二兒子一家在給楊老太留下 30 萬元后,搬至東城區居住。此后,楊老太搬去與小兒子共同生活。
半年后,楊老太以二兒子及其子未依照協議約定履行照顧自己的義務為由,將二人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對他們的贈與。然而,在起訴后不久,楊老太因病去世。楊老太的另外兩個兒子作為其法定繼承人,申請作為原告參加訴訟,法院依法追加二人為原告。
庭審過程中,二兒子表示,自己一直以來都在竭盡全力照顧楊老太的生活起居,陪伴其就醫看病,即便自己身患癌癥,也從未有過絲毫懈怠。如今孫女到了上學的年紀,兒子兒媳都忙于工作,家中也急需老人幫忙照料。為解決這一困境,他向楊老太提出雇傭保姆照顧或者為其租住房屋的方案,但均遭到楊老太的拒絕。二兒子還稱,楊老太提出讓其子辭職、一家專職照顧的要求,完全不考慮現實情況,遠遠超出了合理預期范圍。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若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在本案中,楊老太與二兒子及其子簽訂的贈與合同,明確將案涉房產贈與二人,同時也詳細約定了二人對楊老太的扶養義務。在協議簽訂后的兩年多時間里,二兒子及其子確實與楊老太相鄰生活,并對其進行了贍養照顧。但后來,二人因自身生活所需,提出租住房屋以便繼續照料楊老太等方案,雖被楊老太拒絕,可二人在未進一步協商妥善解決辦法的情況下,徑直搬離,此后未再依約履行義務,因此楊老太有權行使撤銷權。不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楊老太提出讓孫子辭職、一家專門照顧她等贍養要求,已超出了合理可行的范圍,且孫子在以往仍多次陪同楊老太就醫。此外,二兒子及其子負有約定的義務,并不排斥其他子女對楊老太進行贍養,也不影響楊老太按照自主意愿選擇生活方式。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若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在本案中,楊老太與二兒子及其子簽訂的贈與合同,明確將案涉房產贈與二人,同時也詳細約定了二人對楊老太的扶養義務。在協議簽訂后的兩年多時間里,二兒子及其子確實與楊老太相鄰生活,并對其進行了贍養照顧。但后來,二人因自身生活所需,提出租住房屋以便繼續照料楊老太等方案,雖被楊老太拒絕,可二人在未進一步協商妥善解決辦法的情況下,徑直搬離,此后未再依約履行義務,因此楊老太有權行使撤銷權。不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楊老太提出讓孫子辭職、一家專門照顧她等贍養要求,已超出了合理可行的范圍,且孫子在以往仍多次陪同楊老太就醫。此外,二兒子及其子負有約定的義務,并不排斥其他子女對楊老太進行贍養,也不影響楊老太按照自主意愿選擇生活方式。
綜合考慮上述各種情況,法院最終判決部分撤銷楊老太與二人簽訂的贈與協議中對房屋 50% 份額的贈與。目前,該判決已正式生效。
【專家評析】
爭議焦點一:附義務贈與合同中義務履行的判定標準。在本案中,對于二兒子及其子是否完全履行了贈與協議中約定的贍養義務存在爭議。從實際情況看,他們前期確實進行了照料,但后期因生活變動提出的解決方案未被接受后選擇搬離,不再履行義務。這就涉及到如何界定在復雜現實情況下,受贈人義務履行是否符合約定的問題。一方面,受贈人不能因生活出現變化就隨意放棄義務;另一方面,贈與人提出的要求也需在合理范圍內。法院在判定時,需綜合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及合同目的,權衡雙方利益。
爭議焦點一:附義務贈與合同中義務履行的判定標準。在本案中,對于二兒子及其子是否完全履行了贈與協議中約定的贍養義務存在爭議。從實際情況看,他們前期確實進行了照料,但后期因生活變動提出的解決方案未被接受后選擇搬離,不再履行義務。這就涉及到如何界定在復雜現實情況下,受贈人義務履行是否符合約定的問題。一方面,受贈人不能因生活出現變化就隨意放棄義務;另一方面,贈與人提出的要求也需在合理范圍內。法院在判定時,需綜合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及合同目的,權衡雙方利益。
爭議焦點二:撤銷贈與范圍的確定。當受贈人未完全履行義務時,是全部撤銷還是部分撤銷贈與,在司法實踐中并無絕對標準。本案中,受贈人已履行了部分義務,從公平原則出發,若全部撤銷贈與,對受贈人前期的付出不公平;若不撤銷,又無法保障贈與人的權益。法院綜合考量受贈人的義務履行程度、贈與人要求的合理性等因素,最終判定部分撤銷贈與房屋的份額,這種做法既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維護了家庭關系的相對穩定,為類似案件中確定撤銷贈與范圍提供了參考范例。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