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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離婚律師咨詢:結婚一年半離婚,彩禮返還起爭議

        北京離婚律師咨詢:結婚一年半離婚,彩禮返還起爭議近日,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彩禮返還案件,明確了彩禮的認走標準:改口費不算彩禮,但鉆戒、對戒和大額轉賬需部分返還。

        結婚一年半離婚,男方想要回彩禮

        張某(女)與李某(男)經人介紹相識,雙方于2022年10月登記結婚。婚前李某向張某轉賬30萬元,并支付3.5萬元購買鉆戒、1.34萬元購買對戒;婚禮時李某父母另給張某1萬元改口費。后雙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瑣事產生矛盾,張某于2024年2月起訴離婚,李某同意離婚,但李某主張上述支付的費用都是以結婚為目的的支出,均屬于“彩禮”,要求張某返還35.84萬元。


        張某當庭認可李某上述主張給付其財物的種類及數額,但認為李某給付的30萬元是贈與,不是彩禮,即使屬于彩禮,也不構成返還彩禮的法定事由,此外鉆戒、對戒、改口費都屬于贈予性質,交付了就不應當返還,且張某婚后亦為雙方生活支付了相應的開銷。

        30余萬大金額錢財屬彩禮,

        改口費是贈與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起訴要求離婚,李某表示同意離婚,可見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許雙方離婚。


        彩禮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一方基于當地風俗習慣給付另一方較大數額的現金或者物品。本案涉及的李某于婚前給付張某的30萬元、3.5萬元鉆戒、1.34萬元對戒,均系李某在雙方登記結婚前給付和購買,符合以結婚為目的的習慣做法,應當認定為李某為張某支出的彩禮?;趶埬钞斖ケ硎菊J可主張的該部分金額,故將該部分彩禮認定為34.84萬元。


        改口費象征著長輩對新人的接納及祝福,是一方父母為了增進感情對另一方的贈與,應歸受贈人個人所有。故本案涉及的改口費1萬元不屬于彩禮,應屬于李某父母對于張某的贈與,該款項雙方舉辦婚禮時已經完成交付,屬于張某所有,因此李某無權要求張某返還。


        本案中,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且共同生活,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對李某要求彩禮完全返還的訴訟請求無法支持。同時考慮到雙方的婚后共同生活情況、彩禮數額、花銷情況,并且張某也明確表示可以適當返還李某部分彩禮。最終法院判決張某與李某離婚,張某返還李某6萬元彩禮。

        什么算彩禮?

        此外,法官解釋稱,彩禮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在涉彩禮返還案件中,見面禮視為個人贈與,不宜認走為彩禮;“三金”以結婚為目的可認定為彩禮;改口費象征接納與祝福,視為自愿贈與;禮金則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哪些彩禮必須退?

        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及《彩禮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涉及彩禮是否應返還及返還比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未辦理結婚登記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已辦理結婚登記未共同生活的,應返還彩禮。


        2.未辦理結婚登記已共同生活的,可以根據案情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3.已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的,此時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在離婚訴訟中一般不予支持返還彩禮,但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或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亦可結合案情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法官表示,在上述情形中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主要考量彩禮的給付時間、實際使用情況、共同生活時間、孕育情況、雙方未結婚或離婚的過錯、當地習俗、當事人的意見等因素來進行確定。  按照以下模板寫一篇文章標題:家門口發生油罐車相撞,商店貨物現金被焚如何舉證索賠成難題!

        【典型意義】

        1、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后所作的技術性結論,該結論不具有拘束力和執行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法院應依證據規則審查其效力性及證明力,以自己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根據,最終確定賠償比例。

        2、現金類財物被燒毀難以通過鑒定評估等技術手段確定損失金額,適當降低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通過間接證據間的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證明實際存在的損失。

        【案情簡介】

        2018年9月25日3時10分,在北京市通州區通房路覓子店路口,張某1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通過路口,張某2駕駛載有液化石油氣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北向南通過路口,兩車相遇在躲避過程中車體互相接觸,石油氣罐車向右側翻,車輛所載液體石油氣泄漏燃燒,導致路邊商鋪起火立刻一片火海。事故造成兩車及現場周邊電力設施損壞,張某2及商鋪內孫某嚴重燒傷,導致商鋪及室內財物不同程度損壞,并造成孫某車輛燒毀。事故發生后警方經過調取監控及偵查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載明張某1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違反右側通行規定且行經交叉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張某2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上道路行駛未確保安全的違法行為,與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張某1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2負事故次要責任,其他人員均無責任。

        起火后孫某經營餐飲店鋪內現金被大火燒毀,孫某被嚴重燒傷逃生送往醫院救治,診斷為特重度燒傷65%TBSA、周身多處吸入性損傷等,并且需要長期康復治療。

        孫某和家人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找到北京倡信律所尋求幫助。律師為了讓原告孫某能夠盡快得到賠償繼續獲得救治,迅速開始了調查取證工作。逐步查明,張某1受雇于劉某,張某2受雇于于某,張某2所駕車輛登記車主為某運輸隊。張某1所駕車輛在人民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為100萬元,含不計免賠)。張某2所駕車輛在平安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與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為100萬元,含不計免賠),在平安保險公司投有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萬元,含不計免賠),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有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單(正本)載明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第三者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每次事故責任限額40萬元,累計責任限額200萬元,每次事故財產損失免賠額為1000元或財產損失的10%,以高者為準;保險批單中批文載明特別約定“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40萬元整”。張偉在事發時系雇傭行為,其所駕車輛主車、掛車登記車主非實際車主,劉某為主車、掛車的最終買受人;主車保險登記投保人為劉某。

        律師協助孫某委托鑒定機構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孫之全棉布皮膚瘢痕形成鑒定為六級殘疾;體表皮膚拌合形成鑒定為八級殘疾;左手指部分功能活動受限鑒定為十級殘疾。致殘率60%。評定誤工期自受傷之日至傷殘評定前一日,護理期為150日,營養期為150日?!绷硗猓业绞掳l當天在場的證人,證明事故發生當天劉某著急尋找屋內遺留的現金約六萬元,與交警隊筆錄相印證。

        律師代理孫某將將駕駛人張某、雇主劉某、人保公司、掛靠車輛的某運輸隊、雇主于某、平安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考慮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主次責雙方賠償責任比例以六四為宜,并做出判決。

        一、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孫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財產損失,共計12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二、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孫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財產損失,共計40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三、被告劉某賠償原告孫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財產損失,共計287557.6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四、平安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孫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財產損失,共計336247.1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五、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孫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共計112124.62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原被告都未上訴,判決已經履行完畢。

        【專家評析】

        爭議焦點一 司法實踐中把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認定賠償責任比例的重要依據,甚至直接把交通事故責任比例直接確定為賠償比例。但是法律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性質屬于一種書證,并不屬于行政行為。法院應當依證據規則審查其效力性及證明力,以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根據,最終確定賠償比例。本案中石油氣罐車一方,作為特種車輛應當進到更多的安全駕駛義務,而且大量燃料外泄燃燒也是發生重大人身和財產損失的重要原因。法院根據實際案情,判定交通事故責任為次要責任的石油氣罐車一方承擔40%的賠償責任,既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交通事故責任的事實情況。

        爭議焦點二 現金類財物被燒毀,難以直接證明現金的具體數額,是否確認存在損失需要賠償,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大困難和爭議。本案中現金燒損嚴重,無法通過鑒定評估等技術手段確定現金數額。法院通過經營賬目、證人證言、照片等證據與交警隊筆錄相比對,認定存在現金燒損的事實,并酌定損失數額,合理適用了證據法律規則,同時依法保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結婚一年半離婚,彩禮返還起爭議,北京西城法院判明標準!

        【典型意義】

        明確彩禮認定標準:本案清晰界定了彩禮與一般贈與的區別,如確定改口費不屬于彩禮而是贈與,而鉆戒、對戒及大額轉賬符合彩禮特征,為司法實踐中準確認定彩禮提供了明確指引,統一裁判尺度,避免類似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規范彩禮返還規則:在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情況下,綜合考慮雙方婚后生活情況、彩禮數額及花銷等因素確定返還比例,完善了彩禮返還的司法裁判規則,平衡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既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又體現了公平原則。

        指導社會行為:法官對彩禮相關法律規定的詳細解釋,如見面禮、“三金”、改口費、禮金等不同性質財物的認定和處理,有助于引導社會公眾正確認識彩禮的內涵和法律后果,規范婚姻關系中的財物給付行為,減少因彩禮問題引發的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案情簡介】

        張某(女)與李某(男)經人介紹相識后,于 2022 年 10 月登記結婚?;榍?,李某向張某轉賬 30 萬元,還花費 3.5 萬元購買鉆戒、1.34 萬元購買對戒。婚禮舉行時,李某父母給了張某 1 萬元改口費。然而,婚后雙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瑣事產生矛盾,感情逐漸破裂。2024 年 2 月,張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李某同意離婚,但要求張某返還此前支付的所有費用,共計 35.84 萬元,李某認為這些費用均是以結婚為目的的支出,應屬于 “彩禮” 范疇。張某認可李某所主張的財物種類及數額,但堅稱李某給付的 30 萬元是贈與并非彩禮,即便認定為彩禮,也不符合返還的法定條件。同時,張某認為鉆戒、對戒和改口費都屬于贈與性質,交付后不應返還,且自己婚后也為雙方生活支付了相應開銷。

        【法院裁判】

        北京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起訴離婚,李某表示同意,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關于彩禮的認定,根據法律及習俗,李某婚前給付張某的 30 萬元、3.5 萬元的鉆戒以及 1.34 萬元的對戒,均是在雙方登記結婚前給付和購買,符合以結婚為目的的習慣做法,應認定為彩禮,金額共計 34.84 萬元。而 1 萬元的改口費是李某父母為增進感情對張某的贈與,象征著長輩對新人的接納和祝福,且已完成交付,應歸張某個人所有,不屬于彩禮范疇,李某無權要求返還。對于李某要求全額返還彩禮的訴求,由于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共同生活,又無充分證據證明彩禮給付導致李某生活困難,所以不能完全支持。結合雙方婚后共同生活的實際情況、彩禮數額大小以及花銷情況,同時考慮到張某也愿意適當返還部分彩禮,最終法院判決張某與李某離婚,張某返還李某 6 萬元彩禮。

        【專家評析】

        彩禮認定爭議:本案的一個關鍵爭議點在于如何準確認定彩禮。在司法實踐中,彩禮與一般贈與的界限有時較為模糊。李某主張的款項和物品,張某認為部分是贈與。法院依據彩禮的定義,即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一方基于當地風俗習慣給付另一方較大數額的現金或者物品,綜合考慮給付的時間、目的等因素,認定部分款項和物品為彩禮,部分為贈與,合理解決了這一爭議,為類似案件的彩禮認定提供了可借鑒的思路。

        彩禮返還比例爭議:對于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的情況,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如何確定是另一個重要爭議。李某要求全額返還,而張某認為不應返還。法院綜合考量多種因素,如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彩禮數額、雙方花銷等,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酌情確定返還比例,既尊重了法律規定,又考慮了案件的具體情況,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對于處理類似彩禮返還糾紛具有指導意義。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彩禮返還的相關情形和考慮因素,為法院在處理彩禮返還案件時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有助于規范彩禮返還的司法裁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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